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钟大湖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钟大湖,畲族。出生于福鼎县店下。1933年参加“五抗”斗争,1934年春加入赤卫队,编人闽东红军。参加过店下、沙埕等战斗,并长期在南溪、泰顺、寿宁、霞浦、福安交界一带活动。1935年加人中国共产党。在三年游击战争中,曾任闽东红军独立师班长、排长。1936年经历了“南阳事件”,在参加屏南、建瓯交界的伏
全文:钟大湖,畲族。出生于福鼎县店下。1933年参加“五抗”斗争,1934年春加入赤卫队,编人闽东红军。参加过店下、沙埕等战斗,并长期在南溪、泰顺、寿宁、霞浦、福安交界一带活动。1935年加人中国共产党。在三年游击战争中,曾任闽东红军独立师班长、排长。1936年经历了“南阳事件”,在参加屏南、建瓯交界的伏击战中负重伤,后调任闽东北特委机关警卫队长。1937年冬,任崇浦游击队政治指导员。1938年春率部在崇安县城集结北上,编人新四军挺进团二营四连,奔赴抗日第一线。调新四军教导总队学习后历任三支队特务连指导员、五团三营九连指导员。1939年随新四军挺进团过江,历任合和独立团党总支书记、桐西大队教导员、桐潜怀工委书记、沿江团二营教导员。在抗战期间曾参加繁昌保卫战、乌龟山激战,收复红杨树等著名战斗。1945年奉命组建皖西大队,任大队长。1946年4月任皖西支队司令员,恢复和发展了地方党组织,成功地接应了二师、五师突围的部分部队。1947年9月,率皖西支队在大别山迎接刘邓大军。此后,任皖西军区二分区、桐城分区、安庆分区副司令员。1949年9月调南京军政大学学习。1950年冬任福建省南平军分区副司令员;1952年任南平军分区司令员;1956年任晋江军分区司令员兼政委、1957年6月任中共晋江地委常委;1958年任福安军分区政委;1969年11月至1980年11月任福建省军区副政委;1982年任福建省军区顾问。1955年被授予大校军衔。195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三级八一勋章、三级独立自由勋章、二级解放勋章。1958年被选为第二届福建省人大代表;1964年11月被选为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、全国民委委员。曾任第四、五届福建省人大代表、常委、省民委顾问。1983年离休。
陈德应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工作经历:1984.9-1988.7:哈尔滨工业大学光电子技术专业学习,获学士学位1988.9-1991.3:哈尔滨工业大学电子物理与器件专业读研究生,获硕士学位1991.3-1995.4哈尔滨工业大学电子物理与器件专业攻读博士学位,获博士学位1995.6-1997.6:上海复旦大学做博士后1997
全文:航天学院光电子技术研究所教授2002.4-至今:哈尔滨工业大学航天学院光电子技术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领域: 1.强场物理及X光激光研究:主要从事强场中稀有气体原子OFI剩余电子能和高次谐波研究
李步云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当代法理学家、宪法学家。湖南娄底人。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,年该系研究生班毕业。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及研究员、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客座教授、纽约大学、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、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、《法学研究》主编、安徽大学兼职教授、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、中国法学会法理
全文:当代法理学家、宪法学家。湖南娄底人。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,年该系研究生班毕业。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及研究员、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客座教授、纽约大学、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、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、《法学研究》主编、安徽大学兼职教授、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、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干事等职。年开始招收与培养硕士研究生。著有《新宪法简论》(法律出版社,年版)《法制、民主、自由》(四川人民出版社,年版)、,合著了《学点宪法知识》(群众出版社,年版)、《社会主义法制基础知识甘肃人民出版社,年版)、《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》(红旗出版社,年版)《权利与义务》(人民出版社,年版)、《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》(法律出版社,年版),主编了《马克思、恩格斯、列宁、斯大林论法》(法律出版社,年版)。发表多篇法学论文。其中《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》一文曾获《光明日报》优秀理论文章二等奖,《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应当取消》曾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研究报告奖。主要学术观点:、认为“法治”在任何历史时代都是一种进步的治国理论与原则。它与“人治”的根本对立表现在两个方面:作为一种治国理论,法治论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,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法律与制度;人治论则认为决定性因素是要有一个或几个英明的领导人。作为一种治国原则,法治要求法律应具有最高权威,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;人治则强调领导人权威至上。、认为法律与政策的灵魂应是体现客观规律、实现人的基本价值、正确调整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;法律与党的政策互为手段与目的;党的政策与国家政策应该严格区别。、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,阶级性也只是法的一种属性,而不是它的本质;在社会主义条件下,法的阶级性已经很微弱,它将在广度与深度两方面逐步为法的社会性所完全取代。、认为平等原则是近代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,它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都应运用法律这一统一尺度;它适用于司法、执法、守法与法律监督等法律环节,但立法上只能在人民内部讲平等;主张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,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内。、提出了“法制的五分法”,即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守法与护法(法律监督),以代替传统的三分法(立法、司法、守法)。认为执法与法律监督自成体系,十分重要。、认为法律体系应是一个立体结构,除横向的部门法划分以外,还应有纵向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与纵横交错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;提出了完善法律体系的五条基本原则内容完备、结构严密、内部和谐、形式统一、发展协调。、认为违法原因应包括内因和外因;内因可概括为阶级的政治的原因、思想的道德的原因、认识的原因与心理的生理的原因等四个方面;提出了构成违法行为的四个要素与预防违法的基本措施。、认为法律制裁有五种形式,除刑事制裁、民事制裁、行政制裁以外,还应有经济制裁和违宪制裁;提出了我国违宪制裁的四个方面;提出了追究法律责任的五条原则:即个人负责不许株连、过错与惩罚相适应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、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、认为民主与法制既是手段,也是目的;认为民主与法制的形式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;法制与民主的内容与形式都应重视;法制虽有防止滥用民主与自由的功能,但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民主与自由不受侵犯。、对宪法的结构、内容与形式、宪法的规范性、稳定性、现实性、完备性、原则性与灵活性等,作了新的分析与概括。
刘国光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    刘国光     刘国光(1923年11月23日-),著名经济学家。 江苏省 南京市人。1946年毕业于国立西南联合大学经济系,毕业后考入北平 清华大学研究院;1951年—1955年, 苏联 莫斯科经济学院获副博士学位。1981年—1982年,兼任中国国家统计局副局长;1982年—1
全文:  :男   出生日期:1923年11月23日   职  称:研究员、教授   职  务:特邀顾问   研究领域:中国经济发展、宏观经济管理、经济体制改革   工作单位:中国社会科学院 人物简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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