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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得芝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陈得芝(1933~)  中国历史学家。福建霞浦人。1933年11月3日生。1956年南京大学历史系本科毕业,1960年同校研究生毕业,留校任教。现任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,元史研究室主任,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。1979年当选为中国中亚文化研究协会理事,中国蒙古史学会理事,1983年当选为中国元史研究会
全文:陈得芝(1933~)  中国历史学家。福建霞浦人。1933年11月3日生。1956年南京大学历史系本科毕业,1960年同校研究生毕业,留校任教。现任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,元史研究室主任,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。1979年当选为中国中亚文化研究协会理事,中国蒙古史学会理事,1983年当选为中国元史研究会副会长。  陈得芝长期从韩儒林研究蒙古史、元史,并担任教学和培养研究生工作。开设过中国古代史、元史、北方民族史、中西交通史、蒙元史专题研究、民族史研究中的对音与勘同等课程,能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,提高了中国有关学科的教学水平。他先后参加了高校教材《中国通史参考资料》的编选,《中国历史地图集》的编绘等工作。担任《中国历史大辞典》副主编及《中国大百科全书·中国历史》编辑委员会委员。在韩儒林主编的两卷本《元朝史》中,承担了全书近一半篇幅的撰写。他在国内十余种学术出版物中发表论文六十余篇,涉及北方游牧部族、元代政治及社会、中西交涉和海外交通、蒙古地区历史地理、吐蕃史等多种研究领域,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,尤精于北方民族史地之学。学术成果除《元朝史》和《中国历史地图集》外,主要论文有《辽代的西北路招讨司》、《元岭北行省诸驿道考》、《元察罕淖儿行宫今地考》、《元称海城考》、《十三世纪前的克烈王国》、《元乌思藏宣慰司的建置年代》等。
李庆安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  李庆安  李庆安(1959年1月17日-  ), 台湾 政治人物,出生于 台北市 ,原籍 湖北省 武汉市。 政治大学 新闻学系学士, 美国 马里兰大学传播硕士。前“行政院长” 李焕之女,台湾第一位被查出拥有 美国籍的立法委员,并遭注销当选资料,一审诈欺罪名成立。   李庆安是岛内
全文:  李庆安  李庆安(1959年1月17日-  ), 台湾 政治人物,出生于 台北市 ,原籍 湖北省 武汉市。 政治大学 新闻学系学士, 美国 马里兰大学传播硕士。前“行政院长” 李焕
周孝培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字震九,一八九三年生,本县斜滩镇人。先代家境小康,至其父手寒落。童年曾在私塾读书,十二岁随父迁居福州,入闽县小学肄业,十五岁考入全闽高等学堂。在学时,老师教读《饮冰室文集》,讲解中外时事,知清廷腐败,外侮频仍,乃隐怀革命报国之志。辛亥福州光复后,他毅然投奔学生北伐军,出发往南京。公元一九一二年民国成
全文:,第三混成旅参谋。一九二七年夏南返,任福建省防军教导团营长兼副团长,该团扩编为旅时,任团长兼副旅长,并代理旅长。一九三五年调任驻日大使馆陆军武官,至一九三七年抗战开始后回国。抗战八年,他始终在重庆军训部
刘国光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刘国光,经济学家,1923年11月23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。简 介:1946年毕业于云南昆明国立西南联合大学经济系,旋即转到天津南开大学经济系任助教。1948年9月转到南京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。1951年被派往苏联莫斯科经济学院国民经济计划教研室当研究生,1955年获副博士学位。回国后,
全文:、研究室主任、《经济研究》杂志副主编和主编、副所长、所长等职务。1975年-1980年被借调参与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工作。1981年1982年期,兼任中国国家统计局副局长。1982年-1993年
林仲虎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林仲虎,福建宁德(今属福建省)人,字景瞻,号定窗,生卒年不详。是南宋宁宗赵扩嘉泰二年(1202年)壬戌科武举第一名。该科录取武进土人数不详,录取正奏名文进士439人,文状元是傅行简。林仲虎自幼喜读兵书,嗜好弓马、刀枪。成年后,他先以武举魁漕选,夺得宋宁宗赵扩庆元二年(1196年)丙辰科武举第二名。六
全文:上奏朝廷:“喜欢因循守旧的人,难免有着自己的既得利益,而极力主张进取的人,却又没有什么谋略。为今之计,应当强调做事要有成功率,要谨慎从事,发而必中,不可轻易出师,以免败后行苟且之事……”然而林仲虎
吴国华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副主任医师。男,1953年4月出生,江苏 高邮人。中共党员。毕业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。现任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放射肿瘤科主任。兼 任中国抗癌协会小儿肿瘤专业委员会委员,上海市抗 癌协会理事,中华医学会上海放射肿瘤学分会委员。 主要贡献:主持放射肿瘤科医疗,教学等日常工 作
全文:,supp1.2abstract。以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有《复发性多软骨炎》(《临床免疫与实验》1980〈11卷)、《超分割放疗治疗颈部巨大肿块近期疗效观察》(《上海医学》1996〈10〉第19卷)、《53例患者舌
程德全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程德全,字纯如,号雪楼,1860年7月22日(清咸丰十年’,六月初五),生于四川云阳县长绩甲纱帽嘴老屋(今属双江区九龙乡).父程大观为附贡生,以教书为业,全家七口,生活维艰。程德全自幼随父读书,后又一同外出教书,以教资补贴家用..1888年,,程德全赴京乡试,未中,后人国子监肄业,当时日俄凯觎我国东
全文:中不发,程‘知军国之事,巳无可为”@。]1月4日,上海独立。当晚,上海革命党人由沪赴苏州,邀集当地士绅谒见程德全。程立刻请见,谓诸君来意,本抚院早已知悉,极愿共表同情。,5日,江苏宣布独立,成立军政府
黄淑文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心血管内科学教授    黄淑文,女,1932年1月出生,辽宁省沈阳市人。1950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。1955年沈阳中国医科大学医疗系毕业。历任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心内科住院医师、总住院医师、主治医师、副研究员,1988年晋升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心血管病研究所高血压研究室研究员。现为中华医学会会员,世
全文:心血管内科学教授    黄淑文,女,1932年1月出生,辽宁省沈阳市人。1950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。1955年沈阳中国医科大学医疗系毕业。历任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心内科住院医师、总住院医师
李步云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当代法理学家、宪法学家。湖南娄底人。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,年该系研究生班毕业。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及研究员、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客座教授、纽约大学、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、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、《法学研究》主编、安徽大学兼职教授、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、中国法学会法理
全文:当代法理学家、宪法学家。湖南娄底人。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,年该系研究生班毕业。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及研究员、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客座教授、纽约大学、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、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、《法学研究》主编、安徽大学兼职教授、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、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干事等职。年开始招收与培养硕士研究生。著有《新宪法简论》(法律出版社,年版)《法制、民主、自由》(四川人民出版社,年版)、,合著了《学点宪法知识》(群众出版社,年版)、《社会主义法制基础知识甘肃人民出版社,年版)、《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》(红旗出版社,年版)《权利与义务》(人民出版社,年版)、《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》(法律出版社,年版),主编了《马克思、恩格斯、列宁、斯大林论法》(法律出版社,年版)。发表多篇法学论文。其中《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》一文曾获《光明日报》优秀理论文章二等奖,《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应当取消》曾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研究报告奖。主要学术观点:、认为“法治”在任何历史时代都是一种进步的治国理论与原则。它与“人治”的根本对立表现在两个方面:作为一种治国理论,法治论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,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法律与制度;人治论则认为决定性因素是要有一个或几个英明的领导人。作为一种治国原则,法治要求法律应具有最高权威,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;人治则强调领导人权威至上。、认为法律与政策的灵魂应是体现客观规律、实现人的基本价值、正确调整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;法律与党的政策互为手段与目的;党的政策与国家政策应该严格区别。、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,阶级性也只是法的一种属性,而不是它的本质;在社会主义条件下,法的阶级性已经很微弱,它将在广度与深度两方面逐步为法的社会性所完全取代。、认为平等原则是近代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,它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都应运用法律这一统一尺度;它适用于司法、执法、守法与法律监督等法律环节,但立法上只能在人民内部讲平等;主张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,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内。、提出了“法制的五分法”,即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守法与护法(法律监督),以代替传统的三分法(立法、司法、守法)。认为执法与法律监督自成体系,十分重要。、认为法律体系应是一个立体结构,除横向的部门法划分以外,还应有纵向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与纵横交错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;提出了完善法律体系的五条基本原则内容完备、结构严密、内部和谐、形式统一、发展协调。、认为违法原因应包括内因和外因;内因可概括为阶级的政治的原因、思想的道德的原因、认识的原因与心理的生理的原因等四个方面;提出了构成违法行为的四个要素与预防违法的基本措施。、认为法律制裁有五种形式,除刑事制裁、民事制裁、行政制裁以外,还应有经济制裁和违宪制裁;提出了我国违宪制裁的四个方面;提出了追究法律责任的五条原则:即个人负责不许株连、过错与惩罚相适应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、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、认为民主与法制既是手段,也是目的;认为民主与法制的形式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;法制与民主的内容与形式都应重视;法制虽有防止滥用民主与自由的功能,但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民主与自由不受侵犯。、对宪法的结构、内容与形式、宪法的规范性、稳定性、现实性、完备性、原则性与灵活性等,作了新的分析与概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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