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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德明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(1920—1949)四川遂宁人。出生于北国镇的一个农民家庭。父亲张绍兰在重庆、广元一带押车和抬滑杆挣钱养家糊口。9岁时读私塾,学习刻苦成绩优秀,课余常帮父母做家务。1942年他的父母把唯一的儿子送到重庆,在张炳生的布店当学徒。当时,国民党反动派大肆迫害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,重庆笼罩在一片白色恐怖之中
全文:(1920—1949)四川遂宁人。出生于北国镇的一个农民家庭。父亲张绍兰在重庆、广元一带押车和抬滑杆挣钱养家糊口。9岁时读私塾,学习刻苦成绩优秀,课余常帮父母做家务。1942年他的父母把唯一的儿子送到重庆,在张炳生的布店当学徒。当时,国民党反动派大肆迫害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,重庆笼罩在一片白色恐怖之中,他目睹了反动派的残忍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痛苦,开始倾向革命。为寻求真理,他回到家乡一边务农,一边阅读进步书刊,从中懂得了不少革命道理,由此更加憎恨国民党反动派。他多次为贫苦农民打抱不平,深受群众拥戴。1947年夏,由地下党员张文彬介绍,他加入了中国共产党。入党后,按照党组织安排,他参加竞选保长,在党组织的暗中支持下,竞选成功当上了“伪保长”。他利用这一合法身份掩护了不少进步人士和共产党员,并在地下党组织内担任文书。一次,伪乡长彭光普召开保长会,摊派壮丁名额,他与之对抗,反对抓壮丁和交壮丁款,将彭痛打一顿。1948年11月16日,由于遂南中心县委委员袁儒杰投敌叛变,他被国民党特务逮捕,关进伪县府大牢。敌人每天对他严刑拷问,但他宁死不屈,始终未承认是共产党员,更未泄漏组织秘密。同月22日,他和同时被捕的共产党员高精益、廖仲良、许盛清、张力修等七人被转移到重庆渣子洞集中营,被关在楼下五室。他积极参加狱中斗争,始终保持了共产党员本色。1949年11月,国民党垂死挣扎,在狱中屠杀共产党人。27日晚,敌人用卡宾枪向每间牢房疯狂扫射,他身中数弹,壮烈牺牲。
陈得芝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陈得芝(1933~)  中国历史学家。福建霞浦人。1933年11月3日生。1956年南京大学历史系本科毕业,1960年同校研究生毕业,留校任教。现任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,元史研究室主任,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。1979年当选为中国中亚文化研究协会理事,中国蒙古史学会理事,1983年当选为中国元史研究会
全文:陈得芝(1933~)  中国历史学家。福建霞浦人。1933年11月3日生。1956年南京大学历史系本科毕业,1960年同校研究生毕业,留校任教。现任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,元史研究室主任,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。1979年当选为中国中亚文化研究协会理事,中国蒙古史学会理事,1983年当选为中国元史研究会副会长。  陈得芝长期从韩儒林研究蒙古史、元史,并担任教学和培养研究生工作。开设过中国古代史、元史、北方民族史、中西交通史、蒙元史专题研究、民族史研究中的对音与勘同等课程,能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,提高了中国有关学科的教学水平。他先后参加了高校教材《中国通史参考资料》的编选,《中国历史地图集》的编绘等工作。担任《中国历史大辞典》副主编及《中国大百科全书·中国历史》编辑委员会委员。在韩儒林主编的两卷本《元朝史》中,承担了全书近一半篇幅的撰写。他在国内十余种学术出版物中发表论文六十余篇,涉及北方游牧部族、元代政治及社会、中西交涉和海外交通、蒙古地区历史地理、吐蕃史等多种研究领域,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,尤精于北方民族史地之学。学术成果除《元朝史》和《中国历史地图集》外,主要论文有《辽代的西北路招讨司》、《元岭北行省诸驿道考》、《元察罕淖儿行宫今地考》、《元称海城考》、《十三世纪前的克烈王国》、《元乌思藏宣慰司的建置年代》等。
李步云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当代法理学家、宪法学家。湖南娄底人。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,年该系研究生班毕业。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及研究员、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客座教授、纽约大学、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、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、《法学研究》主编、安徽大学兼职教授、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、中国法学会法理
全文:当代法理学家、宪法学家。湖南娄底人。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,年该系研究生班毕业。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及研究员、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客座教授、纽约大学、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、法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、《法学研究》主编、安徽大学兼职教授、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、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干事等职。年开始招收与培养硕士研究生。著有《新宪法简论》(法律出版社,年版)《法制、民主、自由》(四川人民出版社,年版)、,合著了《学点宪法知识》(群众出版社,年版)、《社会主义法制基础知识甘肃人民出版社,年版)、《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》(红旗出版社,年版)《权利与义务》(人民出版社,年版)、《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》(法律出版社,年版),主编了《马克思、恩格斯、列宁、斯大林论法》(法律出版社,年版)。发表多篇法学论文。其中《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》一文曾获《光明日报》优秀理论文章二等奖,《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应当取消》曾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研究报告奖。主要学术观点:、认为“法治”在任何历史时代都是一种进步的治国理论与原则。它与“人治”的根本对立表现在两个方面:作为一种治国理论,法治论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,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法律与制度;人治论则认为决定性因素是要有一个或几个英明的领导人。作为一种治国原则,法治要求法律应具有最高权威,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;人治则强调领导人权威至上。、认为法律与政策的灵魂应是体现客观规律、实现人的基本价值、正确调整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;法律与党的政策互为手段与目的;党的政策与国家政策应该严格区别。、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,阶级性也只是法的一种属性,而不是它的本质;在社会主义条件下,法的阶级性已经很微弱,它将在广度与深度两方面逐步为法的社会性所完全取代。、认为平等原则是近代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,它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都应运用法律这一统一尺度;它适用于司法、执法、守法与法律监督等法律环节,但立法上只能在人民内部讲平等;主张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,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内。、提出了“法制的五分法”,即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守法与护法(法律监督),以代替传统的三分法(立法、司法、守法)。认为执法与法律监督自成体系,十分重要。、认为法律体系应是一个立体结构,除横向的部门法划分以外,还应有纵向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与纵横交错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;提出了完善法律体系的五条基本原则内容完备、结构严密、内部和谐、形式统一、发展协调。、认为违法原因应包括内因和外因;内因可概括为阶级的政治的原因、思想的道德的原因、认识的原因与心理的生理的原因等四个方面;提出了构成违法行为的四个要素与预防违法的基本措施。、认为法律制裁有五种形式,除刑事制裁、民事制裁、行政制裁以外,还应有经济制裁和违宪制裁;提出了我国违宪制裁的四个方面;提出了追究法律责任的五条原则:即个人负责不许株连、过错与惩罚相适应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、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、认为民主与法制既是手段,也是目的;认为民主与法制的形式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;法制与民主的内容与形式都应重视;法制虽有防止滥用民主与自由的功能,但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民主与自由不受侵犯。、对宪法的结构、内容与形式、宪法的规范性、稳定性、现实性、完备性、原则性与灵活性等,作了新的分析与概括。
林振翰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    林振翰           林振翰(1884年5月-1932年3月),盐政专家、翻译家。字永修,号蔚文,蕉城籍人。1911年翻译出版了 波兰籍 犹太人 柴门霍夫博士的著作《世界语》,是我国第一个将世界语引进国内的学者。   林振翰同时还是我国近代著名盐务专家,著有《
全文:》等。             生平简介     清光绪十年(1884年)五月,生于宁德蕉城一个封建地主兼小官吏的家庭。他的父亲林廷伸,号斋,清末 举人,曾任福建罗源县
丁汉波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丁汉波,生物学家,脊椎动物学及胚胎学专家。1912年11月3日生,福建古田县人。196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。现任福建师范大学生物系教授。丁汉波1931年考入北平燕京大学,1936年在该校生物系毕业,获理学士学位,1939年获硕士学位。此后曾任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生物学研究员,福建协和大学生物系讲师、副
全文:理学士学位,1939年获硕士学位。此后曾任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生物学研究员,福建协和大学生物系讲师、副教授。1947年赴美留学,1949年获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博士学位,并任该校博士后研究员。1951年
陈心陶
作者:暂无 年份:2015 文献类型 :人物
描述:1904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古田。1925年毕业于福建协和大学生物学系。1925—1928年任广州岭南大学助教、讲师。1928—1929年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攻读寄生虫学,获理学硕士学位。1929—1931年在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进修比较病理学,获哲学博士学位。1931—1938年任广州岭南大学生物系主
全文:志》主编。1977年10月29日逝世于广州。主要论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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